你的努力 让人看着心疼
2023-10-22 21:03
在经纪行业,“跳单”是一个经典的话题。很多时候,它是压垮经纪人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也是个沉重的话题。
完善的经纪人服务体系,应该有一部分是关于防“跳单”的。在《你好,孟母合伙人》一文中我们就曾为服务模式为什么要从免费进阶到收费的原因做了一些心路历程上的分享。
作为定律的那句“免费的,才是最贵的”,总是在被不断地证明。
一个案例
自2021年初VIP业务上线以来,我们所有的服务走的都是收费通道。但也会为一些已有既定学区目标不需要花时间沟通的家长免费对接靠谱的经纪人。虽然这是举手之劳,却能为家长以及经纪人带来实质帮助。
反观整个流程,虽然是免费的,但作为平台方的孟母在事实上已经为这种对接行为提供了背书与担保。向家长担保经纪人的专业在线,向经纪人担保客户的诚实守信。
至于对接的方式,一般是为家长与经纪人建一个沟通群。作为中间方,我们日常会查阅群内的沟通内容,以确认经纪人在服务上的到位以及关注进展,在需要的时候为双方提供支持。
昨天在某个对接群浏览带看沟通记录时,却在字里行间嗅出了一些其他的气息,然后就对经纪人进行了提醒。
然后经纪人在晚间通过与房源维护人、业主、其他经纪品牌交易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后,确认了是一笔跳单业务。
复盘整个过程我认为这笔跳单业务的发生,还是抱有侥幸心理的缘故。
一般情况下,我不会删除微信好友,因为每一位微信好友都是潜在的业务委托人,但这位家长是被我删除后重新加我的。因为微信删除好友后就没有过往的聊天记录,也因为时隔已久早就忘记了当初删她的原因,按逻辑必然是在沟通过程中触发了一些必须过滤的机制才会删除。
在她再加我的时候我甚至又觉得有些不好意思,也就抱着侥幸的心理为她对接了经纪人。这是错误的开始,也不得不赔付这位女士绝对过关的心理素质,奔着蹭优质经纪渠道的目的而来,还能在过程中游刃有余。
虽然对我而言没有实质损失,但经纪人一句“你给我的客户只要她要看,我都好好维护的”以及倔强的笑脸表情真的让人破防、意难平!
一点看法
原本觉得上面的有些信息不应该打码。但又觉得作为行业通病,针对一个人不如提防一类人。且只要法律没有宣判为实质跳单,就只是“嫌疑人”,隐私权还是有的。
说到法律,其实中介业务中的跳单已经被认定为非法。《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与解释的:
一、前提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及中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了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合同义务。在有多个中介人的情形下,尤其要准确判断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以及接受了哪个中介人的服务。
二、核心要件: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中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行为的关键。实践中,委托人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往往委托多个中介人而非某一家中介公司单独代理。因此,多家中介公司可能掌握同一房源信息,买方也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知同一房屋信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需要综合判断中介人是否独家委托、委托人最终与相对方达成买卖合意是利用了哪一家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为标准,而应当结合提供服务的内容等具体情形,如果买方通过其他公开正当的合法途径获知同一房源信息,则其有权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优的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三、行为要件: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房屋交易合同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有三种常见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房屋信息告知其亲戚、朋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他人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综上,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促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不应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又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进行交易,以实现逃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不当目的。
“跳单”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中介方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此外,绕开中介方私下进行交易的行为还会增加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购房者很可能“钱房两空”。
因此,关于“跳单”行为通过以上几点就能清楚的评定。
对经纪人而言,这种可以被随意“跳单”的局面,归根到底是没有“议价权”。哪怕服务是专业的、态度是勤勉的也依旧摆脱不了“有一单没一单”获客窘境,仅依靠个人的意志与能力基本无法改变。
对大部分买家而言,追求的是优质的服务过程以及满意的置业结果,不会为了逃避费用的支出而刻意跳单。即便撇去法律层面的因素,契约精神也是每个人的安身立业之本。
但对相关的平台而言,如何为经纪人、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对接是需要一直思考与解决的问题。防“跳单”绝不应该是强买强卖,唯有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但在“跳单”实质发生的时候,是否能提供各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支持,也是赋能的重要方面。